申请人:曾xx,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15日,住忠县忠州镇xx社区居委一组。
代理人:杨义禄,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xx集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00233xxxxxx8,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忠州大道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2、请求贵委裁决因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共3万元。
事实及理由:申请人于2005年开始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至今,每月工资1800元(详见工资单), 2008年7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再签定劳动合同,申请人多次指出被申请人的严重违法行为,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订立劳动合同和交纳各种保险,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严重违法,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申诉人无奈,只好申请到贵委,请求贵委依法裁决。
呈
重庆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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