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2024年4月25日
重庆律师公告

      重庆冠凯律师杨义禄为你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电话联系!联系电话:15178922678.地址:忠县红星小区新华路4号附1号B栋二楼(德源大厦.)

    我所因业务发展,需招聘律师数名,保证案源,待遇较好,欢迎有司法资格的人员前来应聘。联系电话:15178922678(杨主任)


重庆律师忠县律师杨义禄竭成为你服务
联系忠县律师
 行政诉讼更多>>
    婚姻家庭
 
离婚对财产的处理复婚后再离婚,该部分财产怎么认定

 20122月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与其丈夫周先生离婚,同时请求分割价值40万元的夫妻共同房产一套。20126月法院判决王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共同房产归周先生所有,同时周先生支付王女士共同房产折价款20万元。因为周先生资金紧张,只先支付给了王女士10万元,并在201271日给王女士出具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承诺在20121231日前还清10万元钱。201211月王女士与周先生复婚并办理了结婚手续。20132月王女士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与周先生离婚,法院判决王女士与周先生离婚。离婚后,王女士向周先生索要10万元的欠款,周先生称该10万元的借条在双方复婚时已经失效,拒绝偿还10万元欠款。20138月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周先生偿还10万元欠款,法院判决周先生偿还王女士10万元欠款。

1、借条在王女士与周先生复婚时失效了吗?

双方在第一次离婚的时候共同房产归周先生所有,同时周先生支付王女士20万元作为共同房产的折价款,其中支付了10万元现金,剩余的10万元则以借条的形式成为了王女士的债权,此10万元债权依法属于王女士的个人财产,借条则是王女士的债权凭证,而该借条合法有效,并不因为双方的复婚而失效,王女士的10万元个人债权财产也不因双方的复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王女士的10万元债权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10万元应当认定为王女士婚前的财产。

3、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向文宴律师  15736245924

 

 

 
 
 
网站声明:本站属于公益性法律宣传网站,部分文章来源于其他媒体,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及时做出处理
中文网址:忠县律师.COM 英文:ZXYLS.COM
Copyright http://www.zxyls.com 2008.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杨义禄 技术支持:鼎睿云网络科技
地址:忠县忠州镇新华支路4号附1号(德源大夏B栋二楼) 邮编:404300 法律咨询热线:023--54814666 15178922678 QQ:1056326385
本站关键词:重庆律师忠县律师 qazxc148@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