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平,男,生于1979年9月2日,住忠县乌杨镇XX村2组
被告:邓X芬,女,生于1982年4月7日,住忠县乌杨镇XX村3组。
请求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子王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正月经人介绍订婚确立婚恋关系并同居怀孕,同年9月26日生育子王XX,至今由原告方抚养;同年公历12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
原被告确立婚恋关系同居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古怪,不能相处,多次要求被告把孩子作流产手术,终止恋爱关系,被告听不进原告的话,死活要与原告结婚,拿怀孕威胁原告人,原告万般无奈,考虑孩子即将出世,只好维持着恋爱关系。孩子生后,原告不得以才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纠纷,打架、吵架成了家常饭,生活没有宁日(周围群众、基础干部都知道情况),为了摆脱痛苦生活,原告外出务工,被告又尾随跟到原告务工的地方,原告及老乡多次对被告进行了规劝,希望她改正错误,对家庭负责,被告是变本加厉,多次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公安机关也多次出警平息事态。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差,是节外生枝建立起来的,婚后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在继续维持生活,为解除痛苦生活,原告起诉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呈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0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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