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代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并胜诉。2022年至2024年,马某在微信中多次向张先生购买农药,累计拖欠货款12万元余元。张某委托我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欠条等直接债权凭证,但双方之间在微信上就货物的种类、价格等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被告每次收到货后,向原告张先生确认了欠款的金额。据此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但需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需要当庭提供原始载体,不能以截屏后删除;二是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对方即为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三是原始载体上面的微信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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