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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
 
免费搭乘下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15年忠县三汇镇余某驾驶小型轿车沿万州向分水方向行驶,因与陈某和乐某某系相识之人,便同意免费搭乘后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和乐某某不同程度的伤害,后经重庆市万州区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陈某和乐某某遂将余某起诉至忠县人民法院,要求余某承担全部损失。该案件经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余某承担后者全部损失的90%,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0条曾表述为:“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但在最终的司法解释中将上述规定予以删除,这使得“好意搭乘”的责任承担在法律上处于空白状态。我们认为,好意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上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以公平分担责任为补充,好意人承担过错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好意人虽然无偿给搭乘人提供搭乘便利,但好意人对搭乘人仍负有最低限度的必须谨慎驾驶的安全保障义务。余某在本案中虽然系处于好心免费搭载陈某和乐某某,但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过错,从而造成陈某和乐某某受伤,对陈某和乐某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特别提醒】

免费搭乘行为彰显了“互帮互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搭乘人在搭乘过程中应严格规范自己的驾驶行为,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要把“善意的搭乘变成无辜的责任”。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向阳  联系电话:1361834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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