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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正义不再迟到

                          

         作者:李敏 荆龙:2016年12月2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判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一案,并当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终于为这起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案件划上了句号,也为聂树斌亲人的申诉之路划上了句号。


然而,回顾这起案件的始末,背后却是证据的扑朔迷离,是历史与现在的交集、分离和矛盾。从这个意义上说,这起案件更像是一个战场,而各方在此交锋的结果是,人权司法保障、程序公正、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等司法理念被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审理和裁判加以重申和强调,甚至是直接作为改判的法理依据。从这个角度而言,该案裁判的样本价值和指引意义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同时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担当,尤其是在司法机关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当下。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从这各种冲突中突围而出的?

决定提审,配备精干审判力量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宣判后,被告人聂树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对聂树斌的死刑判决,决定执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另案被告人王书金异地被抓并自认为聂树斌案的真凶,聂树斌原判受到关注。然而,这个再审的进程却没那么顺利。从2007年开始,聂树斌的亲人开始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

实际上,聂树斌案重大、疑难、复杂的程度是远远超出社会公众想像的。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的有罪供述和在案证据的印证一致确实有很多疑点,然而,这只是一方面,聂树斌从开始作有罪供述,直到最后也没有翻供,即使是在提出上诉的过程也是如此,这确实会给认定相关事实带来一定的困惑。此外,王书金虽然自认真凶,且他的供述能够与康某某被强奸、杀害的一些证据印证一致,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矛盾。聂树斌、王书金到底谁是真凶?或根据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聂树斌作案有无问题,能不能认定王书金就是真凶?对这些问题,认识并不是完全一边倒的,而是存在重大分歧。

山东高院复查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案,最高人民法院经慎重研究,同意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意见,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该案,并且为该案再审配备了阵容强大的审判团队: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这5人在在法学理论或审判业务方面都是专家型的,有的有起草多项司法解释的经历,对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有着比较深刻的把握,有的有丰富的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经验。也许因为这样的阵容,一些法律界人士对聂树斌案再审的结果已经有了非常乐观的预测,之后他们更关心的是将看到怎样的判词。

再审之路,全面细致的阅卷查访

聂树斌案的疑难、复杂程度之大,社会关注度之高,让再审合议庭成员备感压力,他们不敢有丝毫的懈怠。

再审期间,为对案件有全面综合的了解,合议庭审查了聂树斌案的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卷宗等,这些卷宗多达120多本。除了仔细研读卷宗,合议庭成员还于8月初,也即聂树斌案中被害人康某某当年遇害的大致时间,冒着酷暑去河北核实相关证据,查看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本案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检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在权利保障方面,合议庭先后5次约谈了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调查取证、提交证据、发表意见、查阅案卷等诉讼权利,并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为本案的公正审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审判的质效很多时候就在于细节,合议庭法官深谙这个道理。。管应时法官说,因为被害人丈夫侯某某后来的证言有大的改动,必须找到他进行核实,而就为了找这么一个侯某某,他和法官助理刘志先后跑了三趟:第一趟跑了一个空,既没有找到他现在的地址,也没找到他的联系方式;第二趟通过当地的公安部门,找到了他租住的房子,但是租房人姓名和他姓名不符,他们通过查访估计是他,不巧的是这一天他刚好不在家;第三趟是晚上过去的,先看电表转不转,再看家里灯亮不亮,确认有人在家后去,才找到他。

宣判之前,坚持审慎原则

11月27日,这是聂树斌案宣判前的最后一个礼拜天。凌晨1点多,第二巡回法庭7楼会议室的灯火刚刚熄灭,聂树斌案再审合议庭的成员这时才下楼走在回驻地的路上,之前他们一直在讨论、推敲聂树斌案判决中每一个可能存在争议的细节。

这场讨论由审判长胡云腾大法官主持,从25日上午合议庭在巡回法庭听取申诉人张焕枝及其代理人李树亭意见后即开始了,一直持续到27日晚上10点多才结束,其间只能保证最基本的休息时间。实际上,在高强度、高压力的脑力劳动后,很多人都是很难入睡的。这天凌晨一点多到家后,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是在凌晨两点以后才入睡的,其中罗智勇法官说,他几乎彻夜无眠。当天上午9点30分,他们又准时坐到了会议室里继续讨论案件。因为害怕第二天继续失眠,他们中有人连茶都不敢碰一下。

这是宣判前最后一次合议庭全体成员集中讨论,主要任务是对判决书逐字逐句地读,并进行讨论和修改。在这个过程中,每个人都是不分职位高低、不问资历深浅、不管年龄大小,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有关程序的、实体的、证据的、逻辑的,甚至是每一个词、每一个字是否用得恰当。大家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尽一切可能让证据说话,避免审理和裁判过程中任何主观性强的评论和判断,对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和检察机关提出的每一条意见,也必须一一回应,并进行充分地裁判说理,坚决不回避问题,也坚决不以含糊其辞的方式对待。

疑罪从无,强化证据裁判理念

聂树斌案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然而,同样的有罪供述、同样的在案其他证据,在再审合议庭审查之后,却成了再审改判无罪的依据。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两个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回答了这个问题:要强化证据裁判理念。

具体到聂树斌案的判决中:

首先,要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问题。原审认定,原办案机关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而再审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聂树斌被抓获仅因其疑似群众反映的有流氓盗窃行为的男青年,并非因群众反映其涉嫌实施该案犯罪,且原审卷宗内仅有群众反映的表述,没有关于群众是何人的证据,也没有组织群众对聂树斌进行辨认的证据,更没有群众反映的那个男青年与康某某被害案存在关联的证据。这说明本案从立案开始,就埋下了错误的隐患。

其次,要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聂树斌案中,再审合议庭经审查原公诉人员、审判人员讯问聂树斌的材料,一审开庭笔录、原辩护人证言等,没有发现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情形。但再审判决认为,原卷宗中显示,聂树斌一方面始终认罪,另一方面又供不清作案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对关键情节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有悖常理。此外,聂树斌曾供述自己本来不想说,后来在办案人员“劝说和帮助下说清整个过程”,不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

第三,要审查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再审判决认为,多名证人及原办案人员都证实案发后50天内办案人员对其多次讯问且制作了笔录,但这些笔录在原审卷宗中全部缺失,且原办案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直到1994年10月1日才出现被害人康某某丈夫侯某某的首次证言,同年10月11日才首次出现康某某同事王某某等的证言,这些本应是破案重要线索的证人证言,却迟迟出现在聂树斌认罪并破案之后。案发后前50天多名重要证人证言的全部缺失,严重影响了在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第四,要依法确定、判断供证一致问题。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卷宗中显示,聂树斌的提讯笔录里有内容证明聂树斌被抓之后前5天,也即1994年9月23日至9月28日之间,办案机关曾对其讯问并作了笔录,且这些笔录中既有认罪供述,也有无罪辩解,但这些笔录在原审卷宗中缺失,而原办案人员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这严重影响了聂树斌之后有罪供述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但如此,聂树斌供述的作案时间、藏衣地点等,虽然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内容基本一致,但由于以上事实是先证后供,且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指认、辨认不规范,证明力明显不足,由此导致聂树斌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在疑问。

第五,证据存疑利益归被告人的问题。再审判决认为,有证据证明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被原办案人员提取,且该考勤表对证明聂树斌有无案时间有重要价值,然而该考勤表却在原审卷宗中缺失,而原办案人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考勤表的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原始书证支持,聂树斌对作案时间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证人侯某后来对与被害人最后见面时间的证言发生重大改变,这些都导致聂树斌的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再审判决还认为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存在重大疑问,聂树斌偷花上衣的动机不合常理,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该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等等。据此,再审判决认定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法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当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对于聂树斌案而言,改判无罪远远不是终点。其重要意义还在于我们对聂树斌案应当有怎样的反思,如何从中汲取教训,在诉讼中进一步贯彻人权司法保障、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健全完善冤假错案的防范、纠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但让正义不再缺席,而且让正义不再迟到。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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