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店在其销售皮带的货架上用醒目的大字标明:“真牛皮皮带,假一赔十”的字样,价格标注为39.9元。张某在该店以39.9元的价格购买一条皮带,使用不久后即出现质量问题,经鉴定,该皮带并不是用牛皮制作的。张某遂提出要店家赔偿399元,店家不同意十倍赔偿,只愿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双倍货款。
律师点评:本案中张某要求店家按货款十倍价格赔偿的请求是合法的,店家应按照“假一赔十”赔偿张某399元。
一、本案中店家标出的“假一赔十”店堂告示内容明确、具体,是店家对消费者做出的公开承诺,是店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假一罚十“店堂告示系店家为与消费者达成买卖合同的承诺,属于《合同法》中的诺成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国家工商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
“假一赔十”的约定,实质上就是为店家和消费者共同约定的一种违约金支付方式,且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假一赔十”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并不冲突,“假一赔十”适用于有约定的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适用于无约定的情形。
因此,我们认为店家“假一赔十”的店堂告示是店家与消费者的一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店家应该按照“假一赔十”赔偿张某339元。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义禄、刘龙飞。电话:5481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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