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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幼儿园摔伤 园方赔偿15600元

                                   作者邱仕强

    儿童在就读的幼儿园不慎摔伤,园方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幼童在幼儿园内不慎摔伤而引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本案最终以双方达成被告威远县某幼儿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5600元(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及赔偿款外)并协助原告办理所投保的《学生险》理赔的调解协议而告终。本案的审理为幼儿园及相关教育部门敲响了警钟。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威远县某幼儿园系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合法民办幼儿园,原告官某系被告处学生。2012年10月29日,原告在上体育游戏课(玩二人三足游戏)的过程中不慎摔伤,后被紧急送到威远县新店中心卫生院、威远县现代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下段髁间粉碎性骨折,经医院行右肱骨髁间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住院治疗14天好转出院,花去医疗费10288.46元(被告已全部垫付)。2012年11月12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监护人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营养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元,合计6000元,被告已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12年12月16日,原告伤情被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取克氏针钉),此次鉴定花费1400元。双方对赔偿数额协商无果,后原告官某的监护人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官某受伤的后续医疗费3000元、护理费12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955元、残疾赔偿金12257.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7952.20元。
  另查明:被告按照有关规定为原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投保了《学生险》,保费60元由原告交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费由被告交纳,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出院后,被告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了部分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幼儿园作为学前教育机构,不但承担着为就读的幼儿提供启蒙教育的责任,还要保证给幼儿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保育和教育环境,使幼儿能够健康成长,让家长放心。若同时承担着教育责任与监护责任的幼儿园方管理者自身责任意识不强,因疏于管理而出现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对于应由园方承担监护责任幼童在园内受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系一起同时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发展大局的典型案件,承办法庭在受理案件后,积极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联系,并及时向党委汇报案件情况,反映案件中涉及的维稳等各方面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庭兼顾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促进当地教育特别是民办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等原则,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并适时邀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参与,最终促成了上述协议的达成,各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被告也当庭兑现了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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