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马灌工商所调解了一起虚假宣传农药使用范围的损害赔偿案,32户农民共获得10235元的赔偿金。
5月17日,马灌镇高桥村6组姚万银、9组谭兴茂两位老人急冲冲地来到马灌镇政府反映,他们家的水稻秧苗移栽到大田返青后,中间叶片裹心、不分蘖,采用放水晒田、撒草木灰等以往防治水稻“坐蔸”的老办法根本不见效,有的秧苗已开始死亡。为此,忠县 马灌镇政府领导率工商所干部、农业服务中心技术员等赶到高桥村姚、谭两家,初步分析认为,造成秧苗裹心不分蘖的最大可能是农药危害。两位农户称,他们使用过马灌镇黄钦场上农药销售商黄某推荐的四川省国光农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国光不落2,4——滴纳盐”农药。 马灌工商所立案后,对销售商进行了调查,黄某承认:姚万银、谭兴茂确实在他的门市买过“国光不落2,4——滴纳盐”农药。因为那段时间天气较差,秧床里的秧苗总是不见长,不少乡邻来向他咨询救治良策。他想当然地以为“国光不落2,4——滴纳盐”既然能用于番茄的生长调节,也就能调节秧苗的生长。于是,他吹嘘该农药能促使秧苗生长,并把浓度为每克兑水84.86公斤宣传为兑水一桶,包括姚、谭在内的很多熟人都在他的门市购买了该农药。
为保护农户合法权利,工商干部深入田块进行拉网式排查。经核实,临近的马灌、花桥、新立等镇32户农户共184亩秧苗受损。随后工商干部多次对该案进行分析探讨,认为32户农户在黄某门市构成了消费关系,理所当然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黄某吹嘘农药使用范围,对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而姚、谭等农民在使用农药过程中,未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使用,对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在工商干部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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