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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路桥隧计次收费办法征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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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5-27 07:36   来源:长江网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长江网讯】  (长江日报 记者李晓萌)我市拟于年内实行路桥隧计次收费。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6月7日前,市民可登录武汉法制网查阅该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页上提交修改建议,或通过信件告之。通信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430014。

    新《办法》正式施行后,原《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废止。

    作弊逃费最高罚1000元

    《办法》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损毁或者屏蔽干扰电子标签,不得冒用、伪造、转借电子标签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电子标签如果损毁、遗失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告知征收机构,征收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补装手续,更换电子标签。

    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办法》制定了一系列处罚条款:

    “不按规定安装电子标签的,责令其安装,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不按规定缴纳通行费的,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冒用、涂改、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费标志的,收缴冒用、涂改、伪造的通行费标志,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通行费标志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拆卸、损毁、屏蔽干扰电子标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冒用、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的,收缴冒用、伪造的电子标签,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罚款;转借电子标签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损毁电子收费设施,伪造、盗窃、贩卖电子标签和通行费标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存通行费有望获优惠

    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辆过桥梁隧道时,如未预存通行费或者预存额不足,欠缴通行费怎么办?《办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欠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缴”。

    根据《办法》精神,我市将鼓励机动车所有人预存通行费,并对预存者给予通行费优惠,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执行。

    缴费记录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市民是否依法足额缴纳过桥费,将有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办法》规定:征收机构应当对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进行记录。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可作为其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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