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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争议
 
车辆损坏情况存疑拒赔 保险公司一审被判败诉

                                                                           作者: 陈睿   





 
     中国法院网讯   原告潘女士在被告某人保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理赔时被告人保公司因为车辆损坏情况存在疑点而拒赔。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人保公司给付原告潘女士21500元。

    原告潘女士诉称,2008年11月7日,其与被告人保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人保公司承保的险种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不计免赔率覆盖A/B,保险期间为2008年11月8日至2009年11月7日。今年3月1日,潘女士驾车途中因躲避前方货车,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出险后,原告潘女士及时通知了人保公司,但人保公司几天后通知拒赔。原告维修车辆花费215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人保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21500元、交通费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勘察,发现原告车辆损失情况存在疑点。此后的交涉过程中,双方对于交通事故是否对于气囊以及气囊电脑造成损坏存在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被告出具了拒赔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交通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保险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颠覆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在本案中,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可以确认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上述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的情形。人保公司勘验人员通过“气囊气味有异、有褶皱”,“副气囊螺丝有新拧过的痕迹”分析,认为车辆副驾驶位安全气囊及气囊电脑是否因交通事故损坏存在疑点。庭审时,针对人保公司的上述分析,原告都做出了合乎逻辑的解释,而人保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此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此外,人保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至原告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时,长达十多天的时间里未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原告在此情况下对保险车辆及时进行维修,尽快投入使用可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并无不当之处。法院认定保险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事故。原告潘女士要求被告人保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21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潘女士要求被告人保公司赔偿交通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的费用单据,故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人保公司给付原告潘女士215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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