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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
 
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谢某是重庆万州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人,200785日,谢某骑着一辆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被陈某驾驶的货车挂倒在地受伤,后被送到万州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谢某也因无证驾驶被处以罚款,由于陈某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谢某各种损失的能力,谢某的索赔面临障碍,谢某委托了泰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依法向某劳动机关申请工伤认定。可劳动行政机关认为谢某系无证驾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谢某不服,仍然委托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谢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依法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律师点评: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发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范围内的伤亡,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工伤保险条例》16条规定了3种情况不属于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从表面上看,谢某确实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但谢某无证驾驶是否是造成他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首先,谢某受到的伤害不是谢某无证驾驶行为造成。本案中谢某与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认定谢某不负责任,而是由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充分说明谢某的无证驾驶行为与此次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16条的规定。  

    其次,谢某的事故伤害依法属于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14条第6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本案中谢某是在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遭受到陈某驾驶的车挂倒发生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已认定了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说明了谢某是无辜的。因此,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认定谢某的伤害为工伤是错误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谢某受到的伤害系工伤是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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