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网讯(作者 樊斯坦 熊龙祖 何万陵 编辑 李国清)雇请他人帮工,事后好意留被雇工人在家吃饭,却不料雇工在回家途中失足摔死。尽管雇主在案件过程中没有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却仍然要对死者承担部分责任。日前,秭归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人熊某补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30000元。
2009年12月4日,家住秭归县归州镇的果农熊某雇请同村村民黄某等七人为其采摘背运柑橘一天,工价60元。完工后,熊某出于好意留黄某等人在家吃饭,不想黄某却在饭后回家的途中不慎从被告门前禾场坎上跌到坎下公路上受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遂将熊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并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导致死亡,被告对于黄某的死亡不承担过错责任。但黄某是在完成被告指定的雇佣活动后,在回家时意外跌倒受伤医治无效死亡,被告对某死亡后的经济损失应适当予以补偿,遂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秭归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