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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重庆巴南区法院受理了重庆江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淮公司”)破产案,忠县某银行于2019年5月知情后,立即委托本所主任杨义禄律师代理债权申报工作。

接受委托后查明:江淮公司将房屋出售给职工甘某、雷某、郝某、卢某等10人,他们在2008年分别与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该行办理抵押按揭贷款和抵押预告登记。之后,江淮公司再次将10套房屋出售给他人。甘某等10人未支付房屋首付款,银行贷款一直由江淮公司偿还偿至法院破产案受理之日。其中,雷某的房屋买卖合同,2012年忠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忠法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买卖合同,银行的按揭款由江淮公司偿还。

债权申报后,甘某、郝某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021年10月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虚假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月,江淮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了《忠县某银行申报的10笔债权为普通债权的通知》。据此,忠县某银行决定对甘某、雷某、郝某提起诉民事诉讼,要求法院认定为担保债权。巴南法院于2021年12月受理,6次开庭审理,于2022年8月分别作出了判决,认定雷某的抵押贷款为担保债权;认定郝某、甘某的抵押按揭贷款涉嫌诈骗,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驳回了忠县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收到前述不利判决后,为了保护银行的合法权利,我所杨义禄主任立即向巴南区法院民庭和重庆第五中级法院破产庭和相关业务法庭的法官沟通,并强调“虽然涉案债权的抵押属于预告登记,但银行没有过错;其次,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不属于主合同与从合同,而是相互独立;抵押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才是主从法律关系,如果借款合同无效,才会导致抵押担保合同无效;且银行不知晓江淮公司与职工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据此,《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其三,如果不能认定为担保债权,则纵容房地产企业向银行虚假按揭贷款,将会有大量的房地产企业采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扰乱金融秩序”。同时,还提供了最高法院裁判文书库类似判决。在诉讼结束后,杨义禄律师三次到主城沟通协调争取,最终赞同了杨义禄律师的观点。2023年1月5日代理律师收到了江淮公司破产管理人邮寄的《关于提起债权人审核无异议债权的报告》,其附件《重庆江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清单》记载了银行的债权为“担保债权”,但没有优先受偿金额。杨义禄律师随即又与破产管理人协调,江淮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修改更正。1月19日银行再次收到了更正后的《关于提起债权人审核无异议债权的报告》,确认了忠县某银行申报的全部债权602,077.98为担保债权,并享有优先权。

虽然本所收取的律师服务费较低,在这3年多时间里,承办律师依然“坚持对客户负责,哪怕只要有一线希望,我们会付出百倍努力的执业理念采取诉讼和非诉手段,最终有效的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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