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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害赔偿
 
网络言论应谨慎,恶意造谣需担责

 案情

2015年马某某与忠县某电器经营部因货款原因产生矛盾,为发泄心中不快,马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在微信、QQ和百度贴吧上大肆发布有损该电器经营部商誉的不实言论,给电器经营部造成了恶劣的行业影响,在警告过马某某,其仍不改正的情况下,将其诉至忠县人民法院,忠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马某某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由马某某在忠州日报上澄清事实并赔礼道歉,电器经营部的经济损失由马某某承担。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网络人身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和《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规定。马某某作为网络用户,恶意通过网络平台诽谤、诋毁该经营部,给该经营部造成了严重的行业影响和经济损失,这样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据此,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完全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这样的判决也有利于维护整个互联网秩序,保障更多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律师特别提醒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合法权利的行使不能任性,更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权利,不仅有利于保障自身更多权利的行使,而且能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若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行使权利,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周江  联系电话:15696685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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