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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继承
 
   丈夫在离婚诉讼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妻有权索赔

案情:王某与甘宁系夫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子王宇,2012年王某起诉甘宁离婚,法院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一作出处理,甘宁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期间,王某发生车祸死亡。甘宁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肇事司机叶某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2万余元。

律师点评:本案中甘宁要求肇事司机赔偿王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请求合法,人民法院判决合理合法:

   首先,王某和甘宁仍系合法夫妻,甘宁有权提出索赔。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该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此,王某死亡时离婚案在上诉审理期内,其与甘宁仍是合法夫妻关系。 

   其次,甘宁是王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之一。

   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l款、第2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甘宁和王某的离婚案件尚处于上诉审理中,他们之间还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因此甘宁作为王某的配偶有权作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继承遗产。 

   因此我们认为,本案中虽然甘宁和王某离婚案件已经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但因甘宁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并未生效,他们之间仍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和夫妻身份,甘宁作为王某的配偶,有权提出赔偿和继承遗产

   点评律师: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杨义禄 、李春梅﹙联系电话:15178922678、1522369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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