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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法
 
非集体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并非全部无效

   案情简介

 原告A的妻子B、被告C及其母亲D皆系XX组村民。19878月,被告父亲作为家庭户主在X组申领宅基地证,后其父去逝。1995年,被告以其名义在X县土地管理局办理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1998324日,X县土地管理局对该土地的地籍进行调查登记,其中土地登记审批表中注明:土地使用者是C200351日,原、被告达成买卖协议,被告将其母亲D居住的其住宅一间瓦房以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双方签订了书面买卖协议,协议并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房屋交付后,原告夫妻在该房屋内居住并经营小卖部至今。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将该房产过户,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代理律师:

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义禄(15178922678)、周德鸿15978941168

庭审过程:
  原告代理律师诉称:第一、买卖合同的受让方签名人原告A虽不具有该村民组村民资格,但其购买的房屋是用于夫妻居住生活,其妻具有该村民组村民资格。该房屋买卖合同从形式上看受让人是原告,实际共同受让人为原告和其妻,因而买卖关系的受让方具备农村房屋买卖主体资格;第二、原告A的妻B具有该村村民资格,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以家庭名义利用该房屋经营小卖部,因此房屋买卖符合国家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被告C应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请求法院判决C协助办理房屋过户。
  被告C辩称,原告A不具有该村村民资格,不符合国家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其拒绝协助原告A办理过户手续,是有原因的,法院应该驳回原告A的起诉请求。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A办理房屋买卖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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