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即将施行,近日,杨义禄律师成功办理了一起侵权件,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10年1月24日18时许,原告杜某某驾驶一辆货车停靠在被告刘某某经营的洗车场院坝内等候洗车,原告杜某某站在该车旁与等候洗车的另一驾驶员聊天大约20分钟左右,见停靠的货车自行启动并向前滑行,杜某某情急之下跳到右车门踏板上欲刹住车。当车滑行约4米远时,货车与洗车场院坝内的房屋卷闸门相撞,造成原告受伤、房屋及其部分设备以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杜某某驾驶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而且停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5000元,加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30000余元。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
被告聘请杨义禄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杨律师介入案件后,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案情,认为杜某某的车辆系排队等候洗车,刘某某并没有对车辆作任何操作,杜某某受伤完全是由于自己操作不当和车辆自身的原因造成,与被告刘某某没有任何关系。原告称被告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杨律师认为由于原告与被告尚未形成洗车服务关系,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被告也不可能预见到杜某某的车辆会自行启动,被告没有过错,不存在侵权。最终,法院采纳了杨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通过此案,我们一定要弄清楚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以上四个要件要同时具备才能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在本案中受害人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明显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作者:王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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