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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法
 
农村房屋卖给城镇居民能否办理产权证

案情:

2004年忠县忠州镇村民吴将自己修建的房屋卖给退休干部李某,并按合同履行了协议。李某住进该房屋后,申请办理房屋权证,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该房屋买卖不合法,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李某想不通找到忠县泰源杨义禄律师咨询,李某气愤的说吴某某自愿将他的房屋卖给他,房产管理部门为何不能给他办理房屋权证,完全是刁难他,房产管理部门的行为严重违法,他要求律师帮助他打行政官司,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作为。杨义禄律师听了李某的咨询后认为房产管理部门的行为是正确的,没有违法行为。

点评:

1、因我国法律执行的是房随地走的原则。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房,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

2、我国土地法已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然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条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质,是农民的安身立足的根本,只有该集体组织成员才能享受,否则就侵犯了该集体组织所有成员的权利。本案李某到农村购买房屋的行为很明显与国家土地政策抵触。

综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给李某办理房屋权证的行为有法有据。

点评律师:杨义禄       1517892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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