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忠县石宝镇某村吴XX和石柱谭XX(男)同时在XX乡场摆摊做生意,2009年4月6日,吴XX生意闲的时看见有一顾客在谭XX摊子上选日用品,吴XX便打声呼喊,“我这边很便宜,快来买”,该顾客则放弃在谭XX处已选好的商品,马上到吴XX处购买了所需商品。因此,双方发生纠纷,在抓扯过程中,吴XX将谭XX的嘴唇咬缺,住院7天出院(并经鉴定谭XX的伤为轻微伤)。谭XX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吴XX赔偿医疗费3512元、护理费210元、误工费42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500元、接吻损失费10000元。谭XX在诉状中特别强调他的嘴唇被咬缺,不能给妻子带去接吻的甜蜜,接吻损失费属于赔偿他妻子的费用。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谭XX接吻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
点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用、必要的营养费;如果受害人残疾的,则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同时解释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接吻损失费不是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谭XX的主张无法无据,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点评律师:忠县律师网杨义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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