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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相约自杀一生一死 获救男子被判徒刑七年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林修佳 陈小春

   情侣相约自杀,男子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日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25916元。

  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于2002年前后因工作关系相识并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后一直在东莞同居生活。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合作经营毛料生意,且两人都沉迷于赌博活动,因此欠下巨额债务,无法偿还。2014年间,两人无法承受欠下巨额债务的压力,先后萌生自杀念头,被告人吴某准备了用于自杀的灭鼠药。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决定一同自杀,并由吴某携带事先准备的兑有氟乙酰胺类鼠药的“劲酒”,后一同乘坐火车回到潮州市。到达潮州市后,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陈某萱在某酒店入住。25日晚7时许,吴某拿出用于自杀的“劲酒”,由二人平分后各自服下。约半小时后,被告人吴某发现被害人陈某萱口鼻出现呕吐等中毒症状,没有对陈某萱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抢救,致陈某萱中毒身亡。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并脱离生命危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相约自杀,在有救助能力的情况下放任被告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致被害人身亡,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请求判令吴某赔偿其为陈某萱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丧葬费32395元应予认定。因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相约自杀行为引起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被害人对发生本案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人吴某20%的民事责任,即被告人吴某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5916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相约自杀行为不仅会对自己以及对方带来伤害,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的,若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得逞,未逞者的行为如与对方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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